裁判要旨范文

1.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

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 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

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

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

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 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

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

2. 给5篇材料作文

材料1 爱因斯坦小时候十分贪玩。

母亲再三告诫他:“不能再这样下去了。”爱因斯坦总是不以为然地回答说:“你瞧瞧我的伙伴们,他们不都和我一样吗?”有一天,父亲给爱因斯坦讲了一件有趣的事情。

父亲说:“昨天,我和邻居杰克大叔去清扫南边工厂的一个大烟囱。那烟囱只有踩着烟囱内的钢筋踏梯才能上去。

你杰克大叔在前面,我在后面。我们抓着扶手,一阶一阶地终于爬上去了。

下来时,你杰克大叔依旧走在前面,我跟在后面。钻出烟囱,我看见你杰克大叔的模样,心想我肯定和他一样,脸脏得像个小丑,于是我就到附近的小河里去洗了又洗。

而你杰克大叔呢,他看见我钻出烟囱时干干净净的,就以为他也和我一样干净呢,于是就只草草洗了洗手就大模大样上街了。结果,街上的人都笑痛了肚子,还以为你杰克大叔是个疯子呢。”

父亲郑重地对爱因斯坦说:“其实,别人谁也不能做你的镜子,只有自己才是自己的镜子。拿别人做镜子,白痴或许会把自己照成天才的。”

爱因斯坦听了,顿时满脸愧色,从此离开了那群顽皮的孩子们。他时时用自己做镜子来审视和映照自己,终于映照出了他生命的熠熠光辉。

根据材料立意,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议论文。题目自拟。

亲自丈量脚下的路 ————用灵魂审视自我,认清自我 题记:成功的人永远影响别人而不被别人影响,除非他比你更成功。——亚洲成功学第一人:陈安之。

古语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讲的是人应该多听取别人的意见,做事才能不偏不倚。唐太宗也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见兴亡;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然而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常常丢失的是以己为镜,不愿用心亲自去丈量脚下的路。

爱因斯坦从父亲的故事中明白了一个道理:自我清醒的审视有多么重要。所以在热嘲冷讽中,那个被认为愚笨的总是异想天开的孩子,后来用“相对论”征服了世人,以己为镜,照出了生命的光辉。

我们常常会被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外部评价所影响,被他人的行为方式所影响。我们嘲笑盲从的人是“趋之若骛”,其实我们自己同样被自我限制在大多数人走着的轨道上不敢越雷池一步。

我们没有亲自去丈量脚下的路,结果被所谓的潮流左右,在纷繁的大千世界中迷失了自己。我们怎么样才能像庖丁解牛那样看请自我呢? 一个人应当在自己的形骸之外,保持用灵魂的眼睛审视自己,才能把握自己的内心真正的愿望。

这样才能做到以己为镜,不被客观外物所影响。这双灵魂的眼睛即是要能够看清物理意义上的人生状态到精神意义上的人生境界的一种眼光。

韩信受胯下之辱,被“一市人皆笑”,连对他有一饭之恩的漂母也对之抱以轻蔑的态度。可他并没有因此而气馁,因为他明白自己有一天是要于乱世中建立丰功伟绩的。

才有了后来的拜将封王、位极人臣,成不世之功业。司马迁受宫刑之辱,虽“下流多谤议”,“重为乡*所笑”,然始终不忘著史之志,写出了被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史记》。

保持用灵魂的眼睛审视自己,认清自我,才能超越自我。 奥运会男子田径项目一直都不曾成为亚洲人的舞台,年轻的刘翔却用飞翔般的速度在这个舞台上自信地展示他优美的舞姿。

在欧美人的篮球殿堂里,我们的姚明也在黑与白的世界里树立了一面黄颜色的旗帜,并令NBA那些著名的中锋们汗颜不已。黄伯云二十年磨一剑,这个“静能寒窗苦守,动能点石成金”的科学家在屡败屡战之后,制成了世界上最硬的航空材料,打破了欧美人垄断的先进技术。

这种“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霸气,就是审视自我、超越自我的最好体现。 保持一双灵魂的眼睛审视自我,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坚持自己的信仰。

这件事情没有别人可以帮你做。尽管你的周围有人不断提醒你得与失,对与错,但是脚下的路始终应当亲自去丈量。

后记:“路只有靠自己走,才能越走越宽。”————居里夫人。

材料1 小蜗牛问妈妈:“为什么我们从生下来,就要背负这个又硬又重的壳呢?”妈妈说:“因为我们的身体没有骨骼的支撑,只 能爬,又爬不快。所以要这个壳的保护!”小蜗牛:“毛虫姊姊没有骨头,也爬不快,为什么她却不用背这个又硬又重的壳呢?”妈妈:“因为毛虫姊姊能变成蝴 蝶,天空会保护她啊。”

小蜗牛:“可是蚯蚓弟弟也没骨头爬不快,也不会变成蝴蝶他什么不背这个又硬又重的壳呢?”妈妈:“因为蚯蚓弟弟会钻土, 大地会保护他啊。”小蜗牛哭了起来:“我们好可怜,天空不保护,大地也不保护。”

蜗牛妈妈安慰他:“所以我们有壳啊!我们不靠天,也不靠地,我们靠自己 ”。 求人不如求自,我们只能靠自己 命运是由自己去把握,而不是由谁去安排你的命运,只有你才是你人生的主人。

靠山山会倒,靠水水会流,靠自己永远不会倒。命运是由自己去把握,而不是由谁去安排你的命运,只有你自己才是你人生的主人。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说过:“掌握自己才能掌握一切。战胜自己才是最完美的胜利。”

小蜗牛问妈妈:为什么我们从生下来,就要背负这个又硬又重的壳呢? 妈妈告诉小蜗牛:因为我们的身体没有骨骼和支撑,只能爬,又爬不快。所以要这个壳的保护! 不蜗。

3. 涉及管辖权异议的破产案例

最高法指导案例:民事诉讼管辖异议何时提出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37626133法院将不予审查?(附相关裁判规则)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1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56号指导案例就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后续诉讼程序中再提出管辖异议的处理明确了裁判规则。

本文整理了最高法对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理由,和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规则,以及管辖权异议相关问题的其他司法观点和相关法律依据,供读者参阅。>>>>最高法观点 1.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经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才提出管辖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由此可知,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本案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是案件被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一审法院的重审中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最初一审时原告韩凤彬的起诉状送达给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

本案是经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虽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案件管辖权早已确定。就管辖而言,因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应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当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诉状送达给被告,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区域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已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如果在重审中当事人仍可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疑会使已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有序,拖延诉讼,不仅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以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不能支持重审案件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据此,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案号:(2013)民再申字第27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56号2.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裁判要旨】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再申字第27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7期3.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案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也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

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1364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7期4.当事人无权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4. 行*法案例及案例分析 1500字

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山东日照中院判决韩帮峰与圣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9-25 08:30:48 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住所地送达债权催收通知,债务人处无人签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来理解。

■案情 山东省日照市圣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圣公公司”)分4次向农行日照市东港区支行借款50万元,第一笔20万元期限自1997年1月8日至同年12月8日,第二笔10万元自1997年2月27至同年12月27日,第三笔10万元自1997年5月30日至1998年11月30日,第四笔10万元自1997年9月28日至1999年3月28日。 第一、第二笔借款到期后,双方协商展期至1998年11月8日。

东港支行于1998年12月10日对上述两笔借款进行了催收;1998年11月30日,对第三笔借款进行了催收;1999年11月20日,对第四笔借款进行了催收。2001年4月21日、2003年4月15日、2004年4月28日,东港支行三次向圣公公司送达了公证借款催收通知书。

2002年12月,圣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5年12月,农行岚山支行(由东港支行岚山办事处变更)与第三人韩帮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50万元债权转让给韩帮峰。

2006年2月,岚山支行向圣公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 因圣公公司未还款,债权人韩帮峰起诉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圣公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

圣公公司辩称,被诉主体已不存在,且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港支行与圣公公司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圣公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岚山支行将债权转让给韩帮峰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该转让行为有效。在债权转让前,原债权人均在两年内进行了催收,未超过诉讼时效。

圣公公司系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备法人资格,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圣公公司偿还韩帮峰借款50万元。

圣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驳回韩帮峰的诉讼请求。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前三笔借款到期后,债权人的催收行为均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第四笔借款于1999年3月28日到期,债权人于1999年11月20日、2001年4月21日进行了催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圣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此后该公司的经营处于非正常状态,债权人于2003年4月15日、2004年4月28日向圣公公司送达催收通知书,说明其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因该公司无人签收致使意思表示未到达圣公公司的责任不应由债权人承担,应当认定债权人该两次催收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006年2月,岚山支行及韩帮峰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至圣公公司法定代表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自此时至韩帮峰起诉,该笔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撤销(2007)岚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圣公公司偿还韩帮峰第四笔借款10万元;驳回韩帮峰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住所地送达债权催收通知,债务人处无人签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来理解。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而加速社会经济流转,促进经济社会生活的便捷、高效;另一目的是保护义务人,考虑历时很长的请求权所产生的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赋予义务人以时效抗辩,允许其在法定期间之后可以拒绝履行。

应当看到,后一立法目的的实现是建立在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基础上,从而以时效制度来促进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本案中,韩帮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到圣公公司住所地进行债权催收,足以表明其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圣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处于非正常状态,对债权人2003年4月15日和2004年4月28日送达的催收通知书,因无人签收该致使意思表示未到达该公司这一事实,韩帮峰既无过失,也非故意,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到达圣公公司的责任不应由债权人承担。故二审法院认定,债权人该两次催收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第四笔借款应予偿还。

本案案号为:(2007)岚民二初字第306号;(2008)日商终字第77号 案例编写人: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宝华 李 红。

5. 谁知道有关于法律经典案例的

主 题: 乘客下车开门撞死人应如何定性 日 期: 2009-3-3 9:41:55 作 者: 高治 来 源: 人民法院报 内 容: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罪行既可以发生于车辆行驶状态中,也可以发生于车辆停驶之后。

■案情 2007年7月17日20时许,阚立刚乘坐张锦江驾驶的津DB7151号“朗风”牌小客车,沿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碧泽园小区门前停车后,阚立刚打开左后车门时,与由北向南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孙建忠相撞,孙建忠被当场撞伤,阚立刚等人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孙建忠后于2007年7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孙建忠的死因为颅脑损伤。经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阚立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阚立刚犯交通肇事罪,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裁判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阚立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被告人阚立刚等人报警并保护现场等候处理,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阚立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

其特殊之处在于,第一,本案的案发地点位于住宅小区的大门口,处在主干道路的边缘位置;第二,本案的肇事人并非车辆的驾驶人,而是搭乘车辆的乘客;第三,本案案发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而非行驶状态。 一、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只要经判断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那么它就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反之,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的事发地在小区门口,虽位于道路边缘,但仍处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被告人打开车门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瞭望的注意义务,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打开的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发生碰撞,并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件。

如果本案不是发生在小区门口,而是发生在小区里面,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因为小区内的道路一般是不允许无关车辆随意通行的,因此它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指的“道路”,也就不是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区域。

如果在小区之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即司机驾驶员。

但是刑法并没有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限定在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范围内,前述《解释》的第一条更是非常明确地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解释》的规定是合理的。

因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范对象不仅只针对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其他交通参与人,换言之,交通运输人员之外的其他交通参与人,不仅也应当在参与交通的过程中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且也可能在此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引发交通事故。本案中的被告人是搭乘他人车辆的乘客,属于非交通运输人员,但非交通运输人员并非可以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设专节对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若他们违反这些规定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同样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停驶车辆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多发生于机动车的行驶状态,而本案机动车处在停驶状态却引发交通事故。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刑法并未对交通肇事罪中机动车所处的状态作出限制,无论是行驶状态还是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停靠,只要违反相应的交通法规而引发交通肇事,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6. 急

我对大学体育课的认识和看法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

转眼之间,进入大学已将近一年的时间了,大学体育课也伴随着我一年之久了。大学体育是本着发展丰富的体育活动,娱乐我们的身心,提高我们身体素质的原则。

我大一上学期学习的武术,下学期发现我其实是一个篮球球爱好者于是“背叛”了武术来到了篮球班。 学习篮球,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能让自己在枯燥的学习生活之余使身心得到放松。

每次上篮球课都和伙伴们高兴地打成一片,不管有多累、汗水怎样肆意地流,心情都会非常的舒畅。 在我看来,篮球是最原始最常见的一种运动,在动感中让人焕发青春的朝气。

健康是每个人的最大的财富,拥有健康的体魄又是每个人最大的愿望与梦想。通过篮球的训练让我对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这句话的意思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没有耕耘哪有什么收获?没有付出哪有什么回报?想健康又要气质,当然要通过不懈的努力去实现它。

我们具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意志品质才得以保证顺利学习,因为“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大学体育是衡量大学生是否做到“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大学生经受“磨练”和体验“成功感觉”的主要方法,是保证大学生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和顺利学习的必由之路,因而受到广泛的重视和关注。

生命在于运动,只有持之以恒的体育锻炼,才能增强体质,延年益寿。要让体育的精神和学风深入人心,真正的做到“终身受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无愧于国家、大家及以后的小家,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俯仰于家国天下的怀抱里大展宏图。 回想老师说的一句话真的太正确了——大学里学什么?锻炼身体,自主学习方法,热爱生活。

7. 请提供一个民法案例

夫妻离婚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湖北省汉江中院判决王晒平诉廖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6-19 07:54:27 -------------------------------------------------------------------------------- 裁判要旨 夫妻虽办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案情 黄槐林与廖丽红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21日双方在天门市民*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此后双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5年1月8日,黄槐林与廖丽红在天门市做棉纺生意,因缺乏资金,要求王晒平在仙桃市胡场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贷款20万元,该信用社经审查,认为黄槐林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贷款。

当日,王晒平以自己的名义在仙桃市胡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万元转借给黄槐林。黄槐林向王晒平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定于2005年12月25日前归还全部本息。

借条上未约定利率。黄槐林与廖丽红借款后,依约从2005年2月28日起到同年12月止,分10次共向王晒平偿付利息45700元,利息付至2006年10月11日。

2006年1月15日黄槐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湖北省兴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执行死刑。 另查明:黄槐林先后于2002年2月、2005年3月8日在相关保险公司购买的10份保险以及公安机关于2006年1月15日、2006年1月17日的讯问笔录中,均称廖丽红为其妻子。

廖丽红于2005年12月8日向相关保险公司的报案材料和公安机关于2005年11月24日的询问笔录中,也均称黄槐林为其丈夫。 还查明:黄槐林于2006年1月18日在湖北省兴山县看守所中写了3封书信,其中二封书信写给廖丽红,一封书信写给其母亲和其兄、姐。

黄槐林在写给廖丽红的书信中称:“卖房后,少还王晒平10万元,留做本钱做生意。做人要有良心,一定要还钱。”

证人雷方容在法院于2008年3月6日对其调查笔录中称:“黄槐林写给廖丽红的书信原件在廖丽红手中,雷方容在与廖丽红一起看望黄槐林时,雷方容将该书信复印了一份。王晒平因此打官司找到雷方容,雷方容就将该书信复印件提供给王晒平。

黄槐林出事前,雷方容不清楚黄槐林与廖丽红是否离婚,因为黄槐林与廖丽红一直吃、住等生活在一起,看不出离婚迹象。” 裁判 湖北省仙桃市法院审理认为:王晒平与黄槐林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

黄槐林被执行死刑后,王晒平要求与黄槐林共同生活的廖丽红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廖丽红辩称借款20万元是黄槐林与廖丽红离婚之后产生的债务,属黄槐林个人债务,与廖丽红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

遂判决:廖丽红偿还王晒平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廖丽红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与黄槐林已经离婚,该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起上诉。

湖北汉江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上述借款是否为黄槐林与廖丽红的共同债务。具体分析如下: 1.黄槐林与廖丽红之间是否存在同居关系。

从黄槐林、廖丽红自己的陈述来看,黄槐林于2006年1月18日写给廖丽红的二封书信,公安机关于2006年1月15日、2006年1月17日对黄槐林的讯问笔录、黄槐林于2005年3月及2005年8月购买的人寿保险单中,均称廖丽红是其妻子;公安机关于2005年11月24日对廖丽红的询问笔录、廖丽红于2005年12月8日向保险公司报案材料中,均称黄槐林系其丈夫,故黄槐林、廖丽红自己对外均仍以夫妻相称。从外部情况来看,证人雷方容(系黄槐林姐夫)可以证实,黄槐林与廖丽红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不知道黄槐林与廖丽红已经离婚。

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黄槐林与廖丽红虽于2004年6月2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此后,黄槐林与廖丽红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而黄槐林与廖丽红之间构成同居关系。 2.廖丽红是否应当承担向王晒平清偿20万元借款本息的责任。

证人雷方容的证言证实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黄槐林向王晒平借款20万元用于办纺纱车间;二是黄槐林在羁押期间写给廖丽红的二封书信的原件在廖丽红手中,而廖丽红拒不提供。因而王晒平在一审时提供的黄槐林在看守所中写给廖丽红的二封书信复印件,来源清楚、合法,应予采信。

而从该二封书信的内容上可以看出,廖丽红此前知道黄槐林向王晒平借款20万元的事实,并且此款用于了正常家事,故应认定本案所涉20万元借款,系黄槐林、廖丽红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故廖丽红对本案所涉的20万元共同债务的本息应当与黄槐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鉴于黄槐林已被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故该笔借款应由廖丽红偿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汉江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为:(2009)汉民一终字第92号 案例编写人: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忠* 王进力。

8. 高分悬赏:行*案例分析

钱真多啊!嘿行*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具体行*行为和抽象行*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府,市*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诉讼。

[问题](1)市*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1)市*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行为。本案中市*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行为。(2)市*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行为提出行*诉讼,由于市*府的行为是具体行*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府为被告提起行*诉讼。依《行*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

但本案中,由于市*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具体行*行为是指行*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点是具体行*行为与抽象行*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行为是行*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行*诉讼法和行*复议条例是以具体行*行为为对象的,所以现实生活中区分具体行*行为和抽象行*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案例2 行*合理性原则和行*合法性的原则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法的基本原则?工商所的行*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

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处罚行为,违背了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法之中,是指导行*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行*合法性原则与行*合理性原则是行*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行*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授权、行*委托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目的;行*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案例3 行*主体资格某市人民*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府的*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

9. 与海洋法有关的案例

一、利比亚简介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简称利比亚,是北非的一个国家,位于地中海南岸,面积177平方公里,与埃及、苏丹、乍得、尼日、阿尔及利亚跟突尼斯相邻。

马耳他位于地中海中部,面积316平方公里,北部距西西里岛93公里。全国由马耳他岛、戈佐、科米诺、科米诺托和菲尔夫拉岛五个小岛组成,其中只有马耳他岛、戈佐、科米诺三岛有人居住。

其岛屿大致呈西北一东南走向,跨度约44.5公里。马耳他四面分别与希腊、利比亚、突尼斯和意大利隔海相望,其最南端距利比亚海岸的最近点为340公里,其北端距意大利的西西里岛约80公里。

二、关于大陆架划分问题的国际法习惯 关于大陆架问题的习惯国际法的发展,使得一国可以对自其海岸算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提出主权要求,而不论这一区域的海床和底土的地理特征如何。因此,在确定有关国家对这一范围内的大陆架的法律权利和划分海岸相距不足400海里的海岸相向国家各自所属的大陆架问题上,地质、地貌和地球物理因素将不起任何作用。

尽管如此,等距离方法不是划分海岸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惟一适当的方法,甚至也不是惟一被容许划界的出发点。实际上,国家实践并没有证明有一条规则规定在划界时必须采用等距离方法或其他任何一种方法。

[案件事实] 1965年,马耳他通知利比亚,想以中间线划分两国之间的大陆架。第二年,也就是1966年马耳他颁布了一项以中间线划分了与利比亚间大陆架的法令。

1973年,利比亚也提出了自己的一种划分大陆架的方案,其主张以靠近马耳他岛屿、深度超过1000米呈西北一东南走向的一系列海槽为界。1976年5月23日,利比亚和马耳他两国签署了一项特别协定以解决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争议,协定约定同意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请求国际法院确定划分分属两国大陆架区域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为使两国能在法院判决后毫无困难地以协议划分这一区域而确定将此类原则和规则实际用于本案的方法。

后来利比亚和马耳他将两国间的特别协定通知了国际法院秘书处。[当事人诉求] 一、划分分属利比亚和马耳他两国大陆架区域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原告利比亚请求法院宣布: 1、因为本案中位于海床和底土上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海槽将争议的大陆架区域分割成各自当事国陆地领土扩展而来的两个不同的自然延伸部分,所以大陆架区域的划分标准可由自然延伸原则得出; 2、公平原则并没有要求将海岸线有限的国家和海岸线广大的国家同等对待; 3、划界的结果不得侵犯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且应该为每一当事国尽可能多地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底自然延伸的所有大陆架区域; 4、依公平原则进行的划界应在分属各当事国的大陆架区域的面积与其海岸相关部分的长度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本案中的划界应反映合理程度的成比例性; 5、当事国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是分属各自大陆架区域的权利基础; 6、由于本案的地理情况特殊,公平原则的适用要求在划界时应考虑拟划分区域的各当事国海岸线长度之间的重大差别; 7、划界应通过协议,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的情况,以取得公平的结果; 8、当事国应依协议在本诉状所确定的海槽断裂区内沿该区的一般走向划定一条界线,并考虑本案中的自然因素及其他一切相关情况,以使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适用能够取得公平的结果; 9、等距离方法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在本案特定情况下适用这一方法将不能导致公平结果。

被告马耳他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 1、划界必须依国际法进行; 2、在实际适用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时,应划定一条其每一点均在马耳他基线上的最近点和利比亚海岸低潮线等距离的中间线。 二、对于意大利的诉求 意大利*府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允许它参加本案的诉讼程序,以保护它在本案所涉及的大陆架的某些区域中的主权权利。

原告利比亚和被告马耳他均对意大利的请求提出了书面的反对。[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 一、意大利请求法院允许它参加本案的诉讼程序的请求 1983年10月24日,意大利*府援引了《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它在本案所涉及的大陆架的某些区域中的主权权利,请求法院允许它参加本案的诉讼程序。

利比亚和马耳他均对意大利的请求提出了书面的反对。 法院认为意大利实际上是请求法院确认它所主张的权利,这等于提出了它与当事国一方或双方之间的一个新的争端,如果接受这一请求将不符合法院管辖权所赖以确立的国家“同意原则”以及“互惠和国家平等”原则,这并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所指的真正意义上的参加。

1984年3月21日,法院以11票对5票对本案作出判决:不能接受意大利的请求。 二、确定划分分属两国大陆架区域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利比亚认为,划界应通过协议,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的情况,以取得公平的结果,且当事国应依协议在本诉状所确定的海槽断裂区内沿该区的一般走向划定一条界线,并考虑本案中的自然因素及其他一切相关情况,以使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适用能够取得公平的结果。

马耳他认为,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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