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用以抵押的房产是第三人的房产时,怎么办
不可以,是违法抵押,无效抵押,抵押房产未经第三方同意,并第三方签字,不可以抵押第三方财产。
房抵押贷款流程:
一、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到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如果已婚,须夫妻双方一起前来,未婚,可单独前来),中心工作人员经过审批通过后,出具《贷款承诺书》,作为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的依据。
二、凭身份证原件领借款合同的贷款支付凭证回单,所需经过的流程为:受理柜(受理贷款申请)——保险柜(办理保险)——签约柜(签订借款合同)——公证柜(办理合同公证)——签约柜(领取贷款合同)。
三、在取得《贷款承诺书》并就所抵押的房屋办理保险后,即可持上述资料及《贷款承诺书》、拟用于还款的银行储蓄存折和储蓄卡、保险单、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法律性文件,并办理公证手续(如果买房者已婚,须夫妻双方一起前来)。如果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不能亲自前来签订合同,需授权委托另一方或第三方代为办理贷款相关手续。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且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2. 房产抵押权行使的诉讼请求怎么写
我在网上有看到律师谢的案子,你可以找他咨询一下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产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一、原告诉称:王伟明在法院诉称:2015年6月18日,我和陈东升在我爱我家中介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我购买陈东升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102号房屋,房屋交易价格为12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合同签订后9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我在合同签订当日交付了陈东升定金2万元,陈东升向我出具了收受定金函,该函件明确双方交易价格为12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果我和陈东升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经过对方许可变更买卖意向的认定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我和陈东升、北京某担保公司在2015年7月11日签订了《担保合同》,由担保公司负责为陈东升的房子办理解押手续,合同第四条约定:我的购房款通过担保公司指定帐户向陈东升进行结算和支付。
2015年8月5日,我和某银行、担保公司及中介签订了《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我使用诉争房屋向银行办理个人抵押贷款。随后,我和陈东升、担保公司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约定购房款和银行发放贷款的支付方式,由某银行对账户进行监管,待陈东升协助办理完毕过户即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全部购房款自资金监管账户支付至陈东升账户内。
合同签订后,我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首付款和申请贷款,2015年8月1日,我依照约定将全部购房款支付至担保公司指定帐户。但因陈东升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即办理解押手续,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我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陈东升协助办理解押手续并将房屋过户至我名下,同时陈东升依照口头约定将车库20年使用权赠予我;陈东升支付我违约金12万元,并支付按每日560元的标准支付我自2015年9月18日至我实际取得房产证之日止的违约金;确认陈东升和康启林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辩称:陈东升辩称:我不同意王伟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我认为合同至今没有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王伟明,王伟明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将55万元装修、设备折价款支付给我,同时我认为王伟明的诉讼请求是相互矛盾的,王伟明主张的12万元违约金不是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如果承担刺鼻违约金,则不应当再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王伟明主张的依照每日560远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有合同依据的,关于申国胜要求确认我和康启林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也是不属实的。最后,王伟明提及后面的很多合同,均没有涉及到装修、设备折价款的事项,只涉及房屋买卖。
依据双方签订的《装修款补充协议》的约定,王伟明有义务在房屋过户前支付我装修款55万元。综上所述,我不同意王伟明的诉讼请求。
康启林诉称:2015年2月25日,我和陈东升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我承租陈东升出租的位于朝阳区的102号房屋给我的工程业务人员居住、使用,并且支付了半年的房租。2015年9月20日,我又交纳了下半年的租金。
后陈东升告诉我说王伟明起诉了陈东升,经我咨询相关人员后得之我拥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我要求在王伟明、陈东升的房屋买卖中行使优先购买权。中国银行丰台支行述称:2005年7月,我行和陈东升签订了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陈东升向我行贷款46万元,贷款期限为240月。
到2010年5月20日,陈东升还款58期,还款状态正常,截止到庭审结束,尚有39.13万元的到期本金没有偿还。陈东升已经用贷款所购房产向我行设定抵押,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只有在贷款还清后抵押权才解除。
根据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抵押期间陈东升转让抵押物应当经我行同意,所得价款应当优先于向我行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法院依法认定其他人为抵押房产的受让人,依照物权法规定,受让人应当先代为清偿陈东升队我行的债务,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我行才能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陈东升反诉称:2015年6月18日,我和王伟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但王伟明没有如约支付装修款55万,王伟明行为存在严重违约,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因此我提起反诉要求解除我和王伟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我违约金11.6万元。王伟明针对反诉答辩:不同意陈东升的反诉请求。
三、法院查明:2015年6月18日,王伟明和陈东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合同中约定王伟明购买陈东升的102号房屋,房屋总价款65万元。合同中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前往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陈东升出售给王伟明的房屋合同价格为65万元,屋内设备设施作价55万元,因此陈东升实际应得价款120万元。上述设备设施折价款55万元,王伟明登记前自行支付甲方。
本补充协议为主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具体价款。
3. 第三人的起诉书格式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申请人(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原告***诉被告***……一案贵院已受理(正在审理中),对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标的,申请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 (此部分详细列明诉求请求,多项诉讼请求的,分别列出。)
2. 3. ……事实与理由 (此部分简要、明确说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此处写明支持诉讼请求和所提出事实的证据。)
证人姓名和住所:(如果有证人,在此处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 月 日。
4. 房屋抵押合同第三人撤销之诉
《华民共担保》(简称担保)及《高民院关于适用〈华民共担保〉若干问题解释》房产抵押已经做明确规定故担保实施关房产抵押应严格适用担保及关解释规定事所立抵押合同没按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未效抵押关系没立;同进行抵押房产必须律没规定抵押财产否则抵押合同效抵押合同担保效前立抵押已经房产证或相关权利证书交由抵押权持没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影响合同效力认定抵押关系立抵押合同双具约束力抵押权行使能抗善意第三双办理抵押登记约定其约定另外造合同效或者效抵押存错抵押权追究其缔约失责任。
5. 有房产抵押借款的起诉状怎么写
有房产抵押借款的起诉状
个人债务是指当事人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个人承担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当然,它也可以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
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告:XXXX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XXXX 男 身份证号码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所有款项为止);
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拍卖、变卖以及抵押登记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5万元,并与原告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的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年,即到XXX年XXX月XX日被告必须还款;并约定了以被告合法拥有的机动车(车辆品牌:本田、型号:XXXXX、车驾号码: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机动车牌号码:苏BMWXXXX)为债务设定了抵押,该抵押也进行了相应的抵押登记。
现今已早过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可是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给原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今特具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6. 对于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财产,债权人怎样主张权利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况合法吗
就法律而言,双方既以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应当按照协议还款期限履行,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属于违约行为 ;但是,如果因为债务人恶意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因其不能履行约定的到期债务 ,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提前还款。
所以,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债权人是不可以提前要求还款的,这样是不合法的。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称,是债务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三、债权转让与义务转移
(一)转让权
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二)转让前提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三)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行*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
四、债务人的权利
《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债权无效抗辩权
7. 借款合同第三人房产抵押但没登记,逾期可申请财产保全么
虽然签署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没有取得他项权证书的,抵押权没有设立,不能对合同约定的房产行使优先清偿的权利。
虽然抵押权没有成立,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可以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追究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由于是拟设定物权担保,在担保物权未设立的情形下,不能就主债权申请对该合同项下房产进行保全。如果是针对抵押合同项下违约责任,比如要求支付违约金,可就该部分申请对房产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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