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这样的*活动算违法违规吗
这样的*活动是违法的。
虽然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但所信仰的必须是*府批准的*,同时进行结社、集会还必须经过当地民*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和公安机关集会批准,否则就属于“非法集会”,会被取缔。你们在活动中“烧元宝蜡烛”存在火灾隐患,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在深夜嘈杂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迷信活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附近居民投诉,公安机关查证你们是未经登记从事*活动,并对社会有上述的危害,会被拘留和罚款处罚的。
2. 条例中*教职人员在*活动场所应制止哪些行为
*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第三条 *教职人员担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府*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教职人员的*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府*事务部门。县级人民*府*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府*事务部门,省级人民*府*事务部门征求该*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府*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 履行*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此前在其他*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事务部门自收到*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的*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的; (二)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的; (三)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四)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 *活动场所在备案程序完成后,可为担任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举行任职仪式,并正式赋予其职责。 第九条 *教职人员离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销备案: (一)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同意的; (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团体同意的; (三)未办理离任财务审查的。
第十一条 担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活动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解除其担任的主要教职。 第十二条 *活动场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府*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处罚。
第十三条 *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府*事务部门,县级人民*府*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府*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由全国性*团体结合本*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事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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