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履行职责 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
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行*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司法机关和环境保护行*部门的配合,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行*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充分利用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平台,每半年定期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提起召开,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通报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及联合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和措施。(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络员制度,分别指定一个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查处涉嫌环境犯罪行为的查办、移送、起诉、判决等各环节的协调沟通,对案情复杂或重大案件进行讨论,对有关问题产生重大分歧的,可协商解决或分别提请上级部门确定。
(三)按照《广东省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办、移送、立案监督、起诉、判决等相关情况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并可通过平台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实现行*执法与司法信息互通共享。二、依法行*,认真履行职责(四)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处罚;要严格依法行*,强化证据意识,采用现场检查(勘察)、调查询问、采样监测、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
(五)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除依法予以环境保护行*处罚外,对尚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应予行*拘留的违法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积极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环境保护系统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标准》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六)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前已作出行*处罚决定的,移送时应当附送行*处罚决定书;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尚未作出行*处罚决定,但依法应当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命令或者应当给予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关行*命令或者行*处罚,并将行*命令和行*处罚决定抄送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
(七)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行*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命令,违法行为人既不自觉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分工协作,及时立案侦查(八)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检查、依法实施排污设施查封、扣押等行*强制措施时,遇到暴力阻挠或者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等情况,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取证、监测、评估污染损失等情况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应相互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九)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行*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以及联合办案制度的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联合办案,依法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对于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责任人员身份不易确定、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可能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证据灭失。
对于单位涉嫌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控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固定相关证据。(十)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认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犯罪事实不成立,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十一)公安机关接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报案、举报、控告等,经审查犯罪事实不成立,或者立案。
2. 海南上半年查处多少环境违法案件
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获悉,今年上半年以来,海南环境执法坚决执行严惩重罚制度,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查封扣押案件同比增长3倍。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海南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数量430宗,处罚金额9730.42万元,同比增长61.92%;适用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案件70宗,同比增长37.2%;其中实施查封、扣押案件数量实现较大突破,同比增长333%。 与此同时,海南省上半年共受理、督办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件11178件,其中已受理10930件,已办结10509件,办结率超96.14%。
据介绍,从6月开始,海南在全省开展环境执法交叉检查专项行动,通过异地执法、交叉检查的方式,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弥补属地管理的不足,杜绝违法案件不敢查、不会查等问题。
3.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怎么写
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当 事 人: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及户口地: ,身份证号码: ,职务: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负责人;联系电话: 。
案 由:某某非法行医导致严重后果涉嫌非法行医罪案。 移送机关:十堰市卫生局 承 办 人: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06年7月18日下午,患者 的弟弟 到我局举报,称其姐姐 在位于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18号四知堂药店内接生后,导致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大出血,现在十堰市太和医院抢救,请求我局调查处理。
接报后,我局立即组成专案组深入到案发地点、某某家中、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调查。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一、某某所开办的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某某于1984年毕业于湖北省郧阳地区卫生学校妇幼医士专业,取得中专毕业证书,1990年获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1999年获医疗专业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2004年获《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店)及现址药店(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三、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当事人某某,分别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为 (经产妇)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某某为陈秀琴开展产前诊断和助产技术的具体过程如下: 2006年6月初,某某(以下简称肖)应 (经产妇)的要求,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运用触诊、听诊等医疗技术手段,为 进行了产前医学检查和产前诊断,告诉陈秀琴其预产期为2006年7月14日,血压为90/60mmHg,血压偏低,胎儿实际体积比 所陈述的妊娠月份要略大一点,属于顺产胎位,胎心音为128次/分。
2006年7月14日, 丈夫燕有林打电话给某某,询问 的预产期到了怎么没有动静,某某告诉他,预产期只是一个推算,有可能提前或推后几天,一周内都算正常。2006年7月15日19时左右,陈秀琴在北京路南泥湾酒店的住处感到轻度腹痛,燕有林即陪同 乘出租车将其送到某某经营的现址药店门口,当时某某外出未归,于20:30时左右某某回到现址药店中, 及其丈夫燕有林请求某某为其提供接生服务,某某将其带到其该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用手进行触诊检查,案发后某某向我局执法人员陈述,其检查后未发现陈秀琴有宫缩情况,胎头还浮在耻骨联合上方,并告诉陈秀琴,你的肚子只是有点痛,不是很痛,等晚上出现大痛时喊我,我们中间只隔了一个窗户,然后让 与燕有林在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休息。
2006年7月15日12时至2006年7月16日2时左右,某某到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察看 的病情,询问 的腹痛强度是否有变化, 回答说还是原来那样痛,某某听后未作处理,回到房间内休息。2006年7月16日5-6时期间, 感到腹痛剧烈,某某将 带到该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让 躺在产床上进行医学检查。
(省略) 四、从2005年4月中下旬,当事人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产床上为产妇汪命华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分娩后胎儿出现缺氧症状,后经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接生之后当天及后续6天,某某每天为汪命华静脉滴注抗炎药物治疗。共收取了汪命华诊疗费用不到300元人民币。
五、陈秀琴胎儿的尸体的去向。经调查,2006年7月17日9时左右,燕有林委托陈秀琴的妹夫潘恒强将胎儿的尸体丢弃到十堰市朝阳路财保公司旁一公共厕所前的一个垃圾筒内,至到2006年7月18日陈秀科向我局投诉时,我局未接到陈秀琴家属关于尸体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据某某自己陈述,其给陈秀琴滴注的第1瓶药物所滴注的药物名称和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2克;第2瓶药物名称及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其中10%葡萄糖500ml是直接插入输液管中的,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是在药店中配制好后用20ml一次性注射器从吊瓶的瓶塞中插注进去的。由于第1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残留药液已经被某某丢弃,。
4. 福贡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简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深入推进全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尽快形成全民动员广泛参与的活动氛围,使我乡环境面貌得以改善。乡*委于6月15日下午3点组织召开了由乡**班子成员、各工作线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各包村驻社工作组负责人、学校、医院、派出所、邮*所、信用社负责人参加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议。
会上,由分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工作的副乡长杨洪*同志通达了近期县委、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安排布署了暨日起即将开展的全乡第二阶段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就所负责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社区、景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村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企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这“七进”活动进行了具体工作部署。
对第一阶段我乡所开展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做了简要总结,总结了取得的初步成效以及还存在的问题。针对会议上对第二阶段全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的安排布署作了进一步强调:一要强化宣传,尤其对针对农村要做到宣传到位,家喻户晓。二要引导和发动群众、职工积极参与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来。三是全乡各单位、部门要加大治理力度,同时还要及时巩固治理成果,做好保洁等后续工作。集镇卫生尤其是棚户区脏、乱、差的情况通过整治应实现有效的改观。要注意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最后,对会议作全面总结,并强调:一是各单位、各部门、以及个人要认真对照工作目标及要求开展好环境整治各项工作,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二是要明确重点,把握关键到9月底所部署的四项重点工作要尽力务实取得群众认可三是各单位,搞好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四是工作要安排到位,工作任务责任细化,落实到人,加强督促检查;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要及时,同时要做好此项工作的档案工作。
5. 公安局什么情况下有权查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对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进行冻结。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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