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申请民事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法院申请民事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如下: 1、宣告申请。
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精神病人存在民事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司法鉴定。 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可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
3、指定监护人。 在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法院可根据申请,指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指定监护人并非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只在利害关系人有申请时法院才能指定监护人。 4、撤销申请。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监护人有权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在原判决撤销前,被宣告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按照法理当然也就不能在没有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诉讼活动。
但监护人可能出于特定原因不行使撤销申请权,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从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出发,法律给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人开了“绿灯”。
二、精神病人做民事司法鉴定有哪些流程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1)缴纳鉴定费用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2)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 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三、打官司对方说有精神病,我要求做精神鉴定,对方不做,我有权利要求
你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做精神病鉴定,也无需要求对方做。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对方主张有精神病,则对方有责任提供是精神病的证据,比如精神病鉴定意见,如果对方不能证明的,对方的主张不成立。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4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以上法律法规阐明了我国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同时也确立了法官在审判中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权利。
四、司法精神鉴定和精神病鉴定的区别
1、首先范围不一样。
司法精神鉴定是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精神病鉴定的范围要大于司法精神鉴定的范围。 2、其次,侧重点不一样。
司法精神鉴定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现代精神病鉴定则包括各种精神病、神经症、心身疾病或伴随躯体疾病的精神障碍、适应障碍、人格障碍、性心理偏异,以及诸多类别的儿童智能或品德发育障碍的诊治和矫正处置问题。
3、发展前景不一样。精神病鉴定在理论上涉及医学遗传学,心理发育学和社会科学,在实践上与心理咨询相结合。
司法精神鉴定则只和刑事、民事诉讼按键结合。 扩展资料: 司法精神鉴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1、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社会功能良好,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五、司法精神鉴定和精神病鉴定的区别
1、首先范围不一样。司法精神鉴定是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精神病鉴定的范围要大于司法精神鉴定的范围。
2、其次,侧重点不一样。司法精神鉴定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现代精神病鉴定则包括各种精神病、神经症、心身疾病或伴随躯体疾病的精神障碍、适应障碍、人格障碍、性心理偏异,以及诸多类别的儿童智能或品德发育障碍的诊治和矫正处置问题。
3、发展前景不一样。精神病鉴定在理论上涉及医学遗传学,心理发育学和社会科学,在实践上与心理咨询相结合。司法精神鉴定则只和刑事、民事诉讼按键结合。
扩展资料:
司法精神鉴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1、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社会功能良好,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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