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哪些材料
报废是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因为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发生的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是,报废通常指的是资产实物形态上不能继续使用了,而报损主要是资产价值角度上的损失。
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报废、报损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是资产报废报损申请文件。其中,属于直属垦区、“三院”本级转报所属单位申请的,应就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提出审核意见。
二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报废、报损资产的价值清单、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报废、报损资产的技术鉴定意见。 三是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其中: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需提供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属于因拆除构筑物等原因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签定的拆迁补偿协议。 四是事业单位同意处置资产的领导班子会议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仓库废旧物资报废怎样打申请
库存积压废品处理:为了盘活资产,清理闲置报废物资: 废旧物资处理要过“六关” 为严格规范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出台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报废的废旧物资固定资产等六类物资为废旧物资。并成立了由行*领导、书记、物资部门、技术部门、监察部门、保卫、*风廉*监督员、兼职审计人员共同组成的领导和工作小组。
办法规定了废旧物资要严过“六关”才能处理。一是技术鉴定关,由工程管理、技术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的鉴定工作。
二是报废验审关,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废审批表,使用单位技术部门、财务部门提出报废理由。三是处置会签关,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技术鉴定和处置意见,经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是招标竞价关,按照公开拍卖、竞价中标的方式,出售给有资质的废旧金属回收公司,交纳5万元以上购买保证金,发现交易过程中有违约现象扣除保证金。五是财务验讫关,六是保卫把住计量称重关,严防在秤上安装遥控器或运输车称空车时配重等违法行为,在装货时严禁以好冲次蒙混过关 。
经出售的废旧金属需经财务部门盖章确认货款已收讫,方可放行货物。 六道关,关关把住废旧金属回收出售的流程环节,纪检监察部门和*风廉*监督员及保卫对操作全程监督,确保经济收入颗粒归仓。
三、请帮我写一份报废材料申请所得税税前抵扣的说明,我加两百分给你
标题:XX公司关于要求XX年度税前列支财产损失的请示
主送:主管地税分局(全称)
内容:本公司属于XX(经济性质、类型)的公司,从事XX、XX行业。今年12月份对本公司的材料仓库进行了全面盘点,共发现有XX材料已不能正常使用,经本公司质检部门鉴定并报经公司研究决定,拟将XX材料在XX年度作报废处理,共计金额XX万元,其中增值税进项XX万元。特此请示,望批准为感。
落款:XXXX(公司并加盖公章)
日期:XX年X月X日
四、工具及材料申请报废的程序
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办理程序及期限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和《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3年;非营运9座以上客车强制报废年限为20年;旅游客运车辆强制报废年限为20年;其它大型车辆强制报废期限为15年),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五、工具及材料申请报废的程序
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办理程序及期限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和《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3年;非营运9座以上客车强制报废年限为20年;旅游客运车辆强制报废年限为20年;其它大型车辆强制报废期限为15年),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