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系统行*执法案卷自查报告
自己改一下。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关于开展推行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督促检查的通知》(黔法办〔2006〕01号)要求,我区*府于2006年6月21日至6月25日对全区推行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组织领导情况。
成立了以*府区长为组长,*府常务副区长和*府办主任为副组长,特区部分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行*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特区*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办理推行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日常事务。
特区*府召开专门会议对此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5年12月15日前)完成行*执法依据梳理登记工作;第二阶段(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工作;第三阶段(2006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推行行*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相应成立了以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行行*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二宣传学习培训情况。2005年11月16日,特区*府组织召开了推行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培训会,全区各行*执法部门(含垂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法规股长(执法队长、办公室主任)共81人参加了培训。
会上印发并传达了《六枝特区推行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安排意见》、《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办公厅推行行*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贵州省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12·4”法制宣传日期间,还利用特区广播电视对以上学习资料进行了宣传)。市*府法制办领导在培训会上就如何进行执法依据的梳理及表格的填写进行了讲解。
特区*府常务副区长蒋泽选在会上强调: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二要加强学习,提高行*执法水平;三要精心组织,按时完成推行行*执法责任制各项任务。绝大部分单位建立了定期学习制度和培训计划,做到了学习培训有记录。
特区煤炭局2006年1月举办了全局110人参加的行*执法学习培训班,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讲授法律知识,并组织了培训考试;特区水利局2006年3月专门召开水行*执法工作培训会,对全区水利系统的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执法培训。 三执法依据梳理及职权分解情况。
各行*执法部门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结合《行*处罚法》、《行*许可法》和省、市、特区的要求,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及时填报《行*执法依据梳理表》。全区32个区属具有行*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梳理出执法事项2299项,其中:行*处罚2033项、行*许可162项、行*征收 29项、行*确认38项、行*强制25项、行*给付1项、行*调解2项、行*裁决2项、其他7项。
7个垂直管理部门共梳理出执法事项 745 项,其中:行*处罚655项、行*许可53 项、行*征收16 项、行*强制 21项。各行*执法单位将梳理出来的执法事项以责任书形式或文件形式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明确了相应的执法责任,并将执法事项进行了公示。
四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贵州省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省人民*府令第75号)和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办公厅推行行*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84号)要求,结合我区2005年评议考核情况,为使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真正体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了《六枝特区2006年依法行*目标管理评议考核方案》,将32个区属具有行*执法权的单位列入特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考核的内容包括:《全面推进依法行*实施纲要》贯彻落实情况和《贵州省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实施情况。采取平时由本单位自查、特区抽查,年终特区综合目标管理评议考核组统一考核的方式进行。
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特区*委、*府年终给予奖励,对工作被动应付或因工作渎职而影响全区依法行*大环境的单位,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行*执法部门也相应把此项工作纳入各有关股室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并建立了行*执法评议制度,明确了具体评议考核标准和内容。
五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下发了《六枝特区人民*府行*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制定了《六枝特区行*复议工作规则》、《六枝特区行*复议案件备案制度》、《六枝特区行*复议证据收集与适用制度》、《六枝特区行*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六枝特区行*复议行*应诉案件统计填报制度》等制度。
各部门根据自己的执法特点也相应建立了《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执法公开公示制度》、《行*执法案件评查制度》、《重大行*执法事项报告备案制度》、《行*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行*执法公开听证制度》、《行*许可即时限时办结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 六行*执法质量和执法案卷的评查情况。
抽。
单位开展工商证照自查报告
工商局行*执法自查报告 根据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xx市工商内部明传(20xx)88号]精神,我局于20xx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对全局贯彻落实《行*复议条例》和《公司法》和《行*许可法》情况、20xx年以来的行*执法案件、复议案件、和行*许可事项的具体办理情况、“五五”普法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复议条例》(整理编辑:文案中国)、《公司法》和《行*许可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自《行*复议条例》、《公司法》和《行*许可法》颁布以来,我局从20xx年3月开始至20xx年9月,先后组织开展了《行*复议条例》、《公司法》和《行*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宣传等工作,对有关行*许可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措施和工作制度、公开了各项行*许可项目、条件、程序、期限和费用、做好了实施《行*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在具体实施上,我局成立了贯彻落实《行*许可法》领导小组,制定了《凤庆县工商局贯彻落实行*许可法实施方案》和贯彻落实《行*许可法》工作流程表。07年之始,组织系弘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培训了《公司法》,把学习与检验学习成果的考试相结合,我局还组织了基层法制员为主的《行*复议条例》的学习。
在学习培训上,(*员干部作风建设自查报告)一是开展了自学,二是组织了培训。主要集中培训21次,参加人员600人(次),由市、县两级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授课讲解。
另外,我局还采取培训后考试和“一月一法”考试,对《行*复议条例》、《公司法》和《行*许可法》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考试,同时,还建立了配套的工作制度12项,并对所有的行*许可项目进行公示公示。 自20xx年以来,我局仍在不断地强化学习和培训,针对贯彻实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完善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全县工商系统在贯彻落实《行*复议条例》、《公司法》和《行*许可法》上不走样、不出现任何问题,使我县工商系统的行*许可工作(文案中国,专业原创代写各类稿件)、行*复议工作、以及企业准入登记步入法制化轨道,为县域经济的良好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们取得的好经验是:领导重视,依法办事,严格落实行*许可的各项制度。抓信访,重反映,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规定的事态苗头。
解决问题的成功办法是:提高依法办事重要性的认识,严管重处,建立层层督查负责制。 二、20xx年以来行*执法案件、复议案件情况 200年案件共83件,立案45件,案值5.53万元,罚没收入5.24万元。
20xx年案件81件,立案58件,案值7.21万元,罚没款90.04万元。20xx年1-10月,案件163起,立案125起,案值11.46万元,罚没收入29.97万元。
20xx年至20xx年共有复议案件2起。我局一是加大培训力度,首先县局*组重视法律法规学习,将学法纳入到*组中心组学习等活动中,其次是抓中层干部法律法规的学习,再次是开办基层工商所培训班,以案促学习,在实战中进行学习。
完善有关的行*监督制度和机制,不断强化对各种行*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加强行*执法监督,加大错案和过错行为的追究力度。
20xx年至20xx年10月止,我局法制机构在案审时共退回法律法规引用错误案件8件,接受当事人陈述申辩28次。树立了工商部门依法行*、执*为民的执法形象。
在行*执法中,我局从完善制度出发,加强监控措施。主要是制定了执法办案程序和罚没、暂扣物资管理制度,明确了行*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事前(文案中国:专业代写各类稿件)、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措施。
在行*强制措施实施前,需事先向主管局长报批,并向法制部门领取扣留(封存)文书,取得文书编号。在实施行*强制措施时,严格按照执法办案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送达实施某种行*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和财物清单,告知其行*复议和行*诉讼的时限和途径。
在行*强制措施实施后,严格按照暂扣物资管理规定,将暂扣(封存)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向法制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移交财务部门管理。需要解除行*强制措施的,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制有关事项审批表,由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同意,方可由承办机构和财务部门在法制机构的监督下予以解除。
所有案件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实体并重,采取行*强制措施和达到听证程序案件严格依程序办理。 工商局行*执法自查报告工商局行*执法自查报告 三、*务公开、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1、实行首办责任制。
为使首问责任制度落实到实处,我局明确首办责任人,并在服务大厅公示。指定首问责任人8人,对八项行*许可事项予以落实,使用34种统一文书。
统一规范,按照市局统一的文书格式,向申请人或咨询人发送一次性告知书企业237份。实行企业上门年检服务。
上门年检93户,出动人员268人次,出动车辆25台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2、告知制度落实情况。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获得行*许可,对8项行*许可事项,分别使用19种通知书、决定书和告知书,对申请人第一次咨询或提交材料不起全的,窗口服务人员一次性告知。
行*执法监督的处罚
1. 行*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1)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2) 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3) 不执行《行*执法监督决定书》的;(4) 指派不具备行*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执法活动,不予改正的。
2. 行*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或者收缴其行*执法证件,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2)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3) 对投诉、举报违法执法活动以及申请行*复议和提起行*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4) 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3. 行*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执法监督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监督检查证件,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行*执法中队及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行*,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执法监督是指:行*执法中队对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执法中队及其行*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第四条 行*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
第五条 行*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一)行*执法中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二)有关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具体行*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六条 行*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审理;(三)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执法文书和事故案卷检查;(四)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供行*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二)查阅、复制行*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其他措施。第八条 在执法监督中,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镇领导。
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镇领导审查。第九条 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镇领导审议。
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涉及的执法执法人员;(二)相关行*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三)对相关行*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四)判定行*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五)处理建议。第十条 镇领导审议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规范性文件违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二)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停止执法活动;(三)具体执法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责令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行*处理;(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五)行*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执法责任制追究其责任。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在行*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乡镇的土地、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违法审批,或者有关工作人员违法承诺,或者参与违反土地、规划、城建等法律法规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自查报告怎么写-食品药品监督的自查报告怎么?食品药品监督的自查
为加强《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处罚程序》、《行*处罚性文件备案办法》、《江西省行*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水平,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我局及时组织了对行*执法工作的自查工作。
一、组织领导 在接到市局下发的《xxx年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后,我局立即召开了局务会,部署执法工作自查,由xxx局长负责,xxx副局长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完成。 二、行*执法工作自查 (一)自查阶段 自查人员认真学习和对照实施方案、检查评分表,对成立以来的行*执法工作和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全面、认真、彻底的自查。
对行*处罚案件的实施处罚主体资格、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是否亮证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处罚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是否合法、是否已经建立了行*执法台帐,行*许可实施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对已结案的案卷进行了整理归档。 (二)总结阶段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能改正的及时进行了改正,对不能更改的提出了整改的意见,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及时改进,不能犯同样的错误。
经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因县局行*许可事项不多故未对《行*许可法》实施工作进行部署和落实。 2、有的案件无充分的理由减轻了处罚。
3、有一个案件涉及到没收物品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 4、有2个案件没有完全执行而没有办理延缓、免交手续。
5、有的行*处罚案件文书记录字迹潦草、不易辨认、语句不通、词不达意、处罚决定书有错字。 6、由于县局编制不足故未设立专职的法制人员对行*处罚案件进行审核。
三、整改意见 在以后的行*执法工作中要落实《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处罚法》、《药品监督行*处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文书书写,部署实施《行*许可法》,设立专职的法制人员对行*处罚案件进行审核,将执法工作细化、量化,将责任落实到人。
行*许可的现场核查算行*执法吗
行*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1.听证制度。
是指行*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作为现代行*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机关主动将*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3.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机关在行*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行*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及公众意见要说明理由的制度。
4.阅览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执法案卷的制度。
5.行*协助制度。是指行*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机关给予帮助的制度。
6.管辖制度。是指行*主体之间就某一行*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分工的制度。
它是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行*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7.证据制度。
是指行*机关在认定事实,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适用的证据规则8.回避制度。是指行*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为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该事务处理的制度。
9.时效制度。是指行*机关或相对人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某种行为,否则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是指行*机关在执法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的制度。
11.电子*务制度。是指行*机关通过互联网实施行*管理的制度。
行*执法程序基本法律法规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执法,是指行*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许可、行*处罚、行*强制、行*给付、行*征收、行*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行为。第五十五条 行*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执法依据。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区域内行*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省人民*府规定参加行*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根据**的授权,省人民*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机关行使有关行*机关的行*处罚权。集中行使行*处罚权的行*机关是本级人民*府直接领导的行*执法部门,具有行*执法主体资格。
行*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处罚无效。经**批准,省人民*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机关行使有关行*机关的行*许可权。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根据行*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机关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中的行*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执法事项需要行*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执法决定。对涉及两个以上*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以电子*务方式抄告相关部门,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第六十条 行*机关办理行*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第六十一条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州、县市区行*机关实施。
县级人民*府工作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乡镇人民*府实施行*执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府另行制定。第六十二条 行*机关在行*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行*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
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第六十三条 行*执法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机关应当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
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二节程序启动第六十四条 行*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机关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机关启动行*执法程序。
第六十五条 行*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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